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海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8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以来,谢某乙通过微信(微信昵称:****;微信账号:****88888888)网络搜索并添加“****”(微信账号:hmsj****,使用人:李某某)为徽信****,多次在“****”处以500元/万条的价格进行购买公民信息(电话号码),犯罪嫌疑人谢某乙一共在“****”处购买了1O余万条公民信息,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获利5000余元。
谢某乙在购买公民信息(电话号码)后,组织被不起诉人谢某乙、黄某甲、黄某甲、某某某、梁某某几人在其租赁的房屋(广东省惠州市**镇**栋***室)内,利用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电话号码),通过微信添****,添加成功后,将微信****加入—个微信****,并按照事先谢某乙的分工,谢某乙等几人中有人扮演推广炒期货的老师,有人扮演赢钱的客户,对添加的微信好友****,取得其添加微信好****,让微信****在“微盘(一种人为操控的期货平台)”上充值,以此来获取利润,谢某乙等几个人在2018年7月以来每人均通过谢某乙提供的公民信息(电话号码)添加了数千的微信****,用于诱骗被害人在“微盘”上充值。自2018年7月以来,谢某乙共获利15万元左右,谢某乙获利3至4万元,梁某某获利4至5万元,黄某甲获利2至3万元,黄某甲获利1万余元,某某某无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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