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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坤)(公开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号。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沂南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5日再次移送起诉。

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0月份以来,郑某军、田某、邹某泉(以上三人另案处理)、黄某某等人采取相互介绍、拉人头等方式为犯罪团伙进行洗钱。黄某某等人在明知资金系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火币网对被骗资金进行转移交易,并从中获取利益。其中,黄某某共计转移交易1433100元,获利3992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上游的犯罪事实仍未查清,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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