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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志云)(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闻喜县**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喜县,现住闻喜县桐城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23日、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3日)。

闻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5月14日,闻喜县公安局收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案件线索移交函称:该局在侦办李某合同诈骗一案的过程中发现闻喜**公司给河南省**公司虚开4张金额为3084250元的增值税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侦查查明:2013年4月份,闻喜**公司在和河南省**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给对方公司开具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084250元,税额524322.5元,价税合计3608572.5元。

黄某拒不承认其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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