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Z5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5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云某某新星村广汕公路西298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辩护人为广东惠泰(仲恺)律师事务所申某某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3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以被害人黄某丙在普宁市云某某新星村河道挖沙,毁坏其种植的果实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黄某丙人民币6000元,因被害人黄某丙没有马上拿现金给黄某甲,黄某甲就将勒索金额提高到人民币30000元,遭到被害人黄某丙拒绝,后黄某甲多次通过以向相关部门信访进行威胁的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175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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