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92********,汉族,**大学在读研究生,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广场**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被逮捕,2019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7日经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高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以35元至45元不等的单价向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售卖了淫秽网站“**社区”会员邀请码约300个,非法所得为13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黄某某作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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