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81194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同江市,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大连市**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暂缓羁押,于当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10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2018年11月7日、2019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08年4月1日与郭某某、黄某甲共同出资600万元,其中黄某某出资306万元、郭某某出资150万元、黄某某出资144万元成立“大连龙某某成达港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单元**层**号,黄某某任经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经营范围:港口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2009年8月公司住所变更为普兰店市庙山社区**组**号,2012年6月21日股东郭某某变更为黄某某妻子于某某。公司成立后除在普兰店**干过土石方工程外再未干过其他工程。2014年12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虚构不存在的**港口建设工程与假冒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副局长的贾某某签订《合作意向协议书》,共同开发虚假**港口土石方工程建设项目,7000万立方米填海运输土石方工程。贾某某自己任命庄某某为项目经理,任命贾某某、王某某等人为项目部成员,唆使庄某某对外介绍、推广**港口建设土石方项目,对外开展分包业务,庄某某同王某甲签订了分包协议,收取王某乙施工保证金20万元。2015年1月6日,贾某某指定其项目部经理邓某某同大连龙某某成达港口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2015年3月8日左右又仅依据大发改交通字(2005)277号,国交规划(2010)39号,大政(2009)13号文件与邓某某签订工程内容为填海石料(爆破、装、运、平、暂定10500万立方米)的《建设工程施工(内部)合同》(合同上时间为2014年12月23日),2015年8月8日又重新签订工程内容为填海石料(爆破、装、运、平、暂定5500万立方米)的建设工程施工(内部)合同》,虚构中标通知书及进场通知书,默许邓某某等人以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承包该工程为名向外分包土石方工程,大肆收取承包人的工程施工保证金。黄某某以大连龙某某成达港口建设有限公司为甲方名义收取邓某某为经理的假冒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项目部128.8万元。同时,2015年7月7日黄某某以**港口开发项目名义收取被害人赵某某合同定金2万元,赵某某知道**项目虚假后拒绝签订合同,向黄某某索要定金,黄某某拒绝退还2万元。黄某某共计涉嫌合同诈骗金额130.8万元。邓某某在被贾某某任命为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项目部经理期间,受贾某某指使,大肆对外分包虚假**港口土石方工程,并收取了江某某10万元、孙某某100万元、董某某20万元、周某某50万元、焦某某100万元保证金,收取的保证金用于虚假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项目部支出,支付给黄某某128.8万元,其余款项由贾某某和邓某某支配。期间贾某某教唆邓某某同庄某某签订虚假土石方合同,拟定收取20万元保证金,实际收取庄某某3万元,17万用贾某某和庄某某之间的债务抵顶。目前,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假借挂靠山西水利建筑工程局的名义,以承接黄某某虚假的**港口工程组建项目部,组织庄某某、邓某某、贾某某、王某某等人骗取多人分包保证金共计人民币3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认定黄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观上明知**港口项目是虚假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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