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区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51********,壮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
辩护人张某某、梁某某,广西海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曾是情人同居一段时间,后因感情不和闹分手产生纠纷。黄某乙获悉黄某甲2018年5月1日要去防城区***批发市场附近喝喜酒,黄某乙于2018年5月1日12时许某某上朋友何某某陪同一起乘车到防城区***批发市场附近等黄某甲,黄某甲到后,黄某乙上前质问黄某甲,并要求黄某甲还钱,黄某甲欲离开现场,黄某乙马上抓住黄某甲,随后两人厮扯起来,双方倒在地上持续捆扭在一起,直至城东派出所值班民警出警到达现场拉开。后黄某乙称身体疼痛,并于当天到防城港市**医院住院检查治疗。防城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因“黄某乙胸部损伤造成的肋骨骨折数,事实不清,不具备鉴定条件”不予受理黄某乙的伤情鉴定。2018年8月2日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对黄某甲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已执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因黄某乙对黄某甲提起民事诉讼,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3日判决黄某甲赔偿黄某乙各项费用共计41010.77元(已履行)。后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聘请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对黄某乙的伤病及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结论是黄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