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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某某)(公开版)_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63********,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家住上高县**镇**村**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上高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上高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至6月期间,邹某甲通过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介绍,认识了刘某某。邹某甲带刘某某看了两次山场之后,刘某某买山资金不足,便以入股的名义找到邹某乙和晏某某一起出资买山。2018年9月时,邹某甲与刘某某签署买山协议,刘某某等人以22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买下庙前村“狗形山”山场上树木的采伐权,但实际支付款项160000元人民币(其中10000元人民币是刘某某给邹某甲办理采伐手续,其中刘某某、邹某乙、晏某某分别出资50000元人民币)。邹某甲分别在2018年9月27日与2019年7月22日办理两次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蓄积共计81立方米,采伐树种为杉树和松树。刘某某拿到采伐证之后,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与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两次请人上山砍伐树木,刘某某与邹某乙在山场上管理,采伐的杉树卖到了芦洲乡何某某的货场、上甘山简某某的货场、上甘山李某甲的货场和上甘山曾某某的货场;采伐的松树由王某甲收购卖至外省李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等人;阔叶树卖给上甘山左老板的货场一车,被上甘山派出所扣押一车。经过调查得知,刘某某等人采伐杉树共计152吨,根据上高县林业局工程师提供《鲜杉条木的比重实验报告》,杉树重量折算成立木蓄积为152.23立方米;采伐松树共计221.39吨,根据江西省林业厅赣林资字[2008]129号文件,松树重量折算成立木蓄积为170.3立方米;采伐阔叶树16.43吨,根据江西省林业厅赣林资字[2008]129号文件,阔叶树重量折算成立木蓄积为19.44立方米。刘某某等人一共砍伐树木蓄积为341.97立方米,除去办理林木采伐证81立方米,实际滥伐树木260.97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黄某某入股并参与砍伐林木现场的管理,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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