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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某某)(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汉族,**文化,经营****厂,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市**县**镇**村**号,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因本院不予批捕由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0月27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2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付某某在丰城*****中心入股二十一万元,由于经营不善丰城******中心已经关闭。黄某某为达到退出入股二十一万元的目的,2019年7月11日、12日,黄某某在丰城*****中心,以高于当时稻谷收购的价格,收购**乡及周边乡镇村民稻谷。收购总重量为983764斤,其中488660斤已经付清,还有495104斤的粮食没有付清,黄某某将一部分稻谷用拉车拉至**市**县和**市**县,在黄某某参股的****厂烘干,之后予以出售。因付某某不让黄某某拉走没有付钱的稻谷,现丰城****中心还存有约20至30万斤稻谷,且稻谷已经发霉变质。现黄某某已退还未付农户被骗稻谷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丰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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