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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某某)(公开版)_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诉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3日、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5月4日、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安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12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受陈某某(另案处理)召集,伙同钟某某(已起诉)等人到安溪县**镇**城市广场朋友大排档与黄某甲、蔡某某、林某某等人就钟某某被殴打一事居中调解,但双方未谈妥,陈某某就带人到**加油站,后乘坐六辆轿车又回到朋友大排档,钟某某持刀欲砍王某某,被王某某用椅子挡住未砍到。陈某某到店内与黄某某、蔡某某进行商谈,最后喝完酒算事情解决后让黄某某等人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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