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干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新干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新干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新干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7日再次移送起诉。
新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向蒋某某购买了位于新干县**乡**村**村“火裕”山场的毛竹间伐权。2019年中旬,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自己用油锯将山场的毛竹进行了间伐,然后雇请装运工陈某某等人将砍伐的毛竹搬运下山,再由司机傅某某装运至新干县沂江乡林产工业城俞某某等处进行出售,共获利45750元。经查,“火裕”山场于2007年被列入江西省省级生态公益林。经吉安鹭洲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火裕”山场上被砍伐毛竹数量5451根,经济价值4317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新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在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观上明知“火裕”山场的毛竹属于公益林而予以非法砍伐,证实黄某某具有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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