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住新余市分宜县**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新余市渝水区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10月底的一天,艾某某(已起诉)联系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要其带他去购买毒品“K粉”,黄某某明知艾某某购买毒品后有可能贩卖给他人,仍然带其到一个微信好友(身份不详)处购买毒品,两人驾驶赣******黑色大众小车来到萍乡**路上一个位置,等对方来后,艾某某通过微信转给黄某某1900元,黄某某一人上了对方小车,交易购买了3000元左右的毒品K粉(380元每克)后下车同艾某某一同返回新余。
2、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艾某某微信联系黄某某购买7克左右的毒品K粉,黄某某联系了宜春一男子(身份不详)。艾某某驾驶赣******黑色大众小车在分宜接到了黄某某,两人一起来到分宜一地方,同一男子交易并购买了2600元钱的毒品K粉(380元每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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