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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某某)(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6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6日21时多钟,被害人黄某一约他的朋友陈某某及徐某一起在**镇农业附近处吃夜宵。在吃夜宵过程中,黄某一趁着酒兴就和徐某及陈某某提起他前年被新坡仔村黄某某亲戚打伤的事。因为徐某与陈某某也是黄某某的朋友,黄某一就叫陈某某打电话给黄某某,想和黄某某谈前年被打的事如何解决。电话打通后,黄某一和黄某某聊了几句后,他们就在电话里头互骂起来。这时,徐某就接过电话,叫黄某某回来客路当面谈。时至17日1时多钟,黄某某就驾驶一辆黑色小车来到**镇农行处,然后他们就一起坐着谈。过了几分钟后,黄某某就突然站起来把桌子掀翻了。接着,有几个戴着口罩的男青年手持钢管及刀具等凶器从黄某某的小车内走出来,黄某一看到后,就往河头方向跑去了。那几个男青年也跟着追赶,紧追黄某一进行殴打;当追赶到**路镇**超市门口处时,那些男青年继续持拳脚、钢管围住黄某一殴打。打了一会后,他们就驾车快速逃跑了。黄某一的胸部、头部、背部、手部、膝盖等多身体部位被打伤。黄某一的伤情经雷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一的伤情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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