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8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02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8年12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14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4月1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5月14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5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9年12月24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15日19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无证驾驶粤C05****号小型轿车,搭载妙某某(另案处理),沿珠海市香洲区**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银行路段时,与横穿马路的行人被害人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何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由妙某某以肇事司机的身份配合交警完成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隐瞒自己系真正的肇事者的事实,以到医院看望伤者的名义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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