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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某甲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区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启有,曾用名黄某乙黄康统,男,1962年**月**日1962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62******4408041962031616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寮村1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4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启有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月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20年2月6日、4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6日、4月30日重收。

云浮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月18日,云浮市******有限公司云浮市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岱城公司)与******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裕达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岱城公司将云浮市**云浮市文笔豪苑一期主体及装修工程发包给*乙公司裕达公司承建,合同约定工程不分包。

2014年4月,*乙公司裕达公司委托李德组织进场施工,临时成立“******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浮市**云浮市文笔豪苑工程*甲部项目部”(以下简称*甲部项目部)。此后,李德、黄某甲黄启有未经云浮市****工程业主方**公司云浮市文笔豪苑工程业主方岱城公司及承建方*乙公司裕达公司允许私自签订工程转包合同,由李某将云浮市**云浮市文笔豪苑工程转包给黄某甲黄启有。

2014年5月27日,黄某甲以**部黄启有以项目部**负责人名义与被害人梁某某梁才华签订了《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水电承包施工合同》,并分别在该两份合同上盖上其私自刻制的“****裕达建工集团**云浮文笔豪苑*项目部项目部专用章”印章。合同约定由梁某某梁才华承接云浮市**门云浮市文笔豪苑一期工程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及水电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黄某甲黄启有以履约金、劳务保证金名义收取梁某某梁才华人民币75万元。

2014年7月,*乙公司裕达公司获悉工程被转包、分包的情况后勒令李德、黄某甲黄启有退场,并由*甲公司岱城公司、*乙公司裕达公司、李某、黄某甲黄启有四方对工程投入、现场材料、设备等进行了清算。梁某某梁才华得知黄某甲黄启有退场后,随即要求黄某甲黄启有退还其支付的履约金、劳务保证金,黄某甲黄启有以没有偿还能力拒不退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云浮市公安局认定黄某甲黄启有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甲黄启有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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