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6********,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02日21时许,杜某甲、黄某甲、黄某丙三人牵牛到牛圈关牛,黄某甲牵着牛走在前,杜某甲和黄某丙跟在后,黄某甲和杜某甲二人用手机电筒照明,在经过段某某家房子后墙路段时,站在房子旁边小坡路段的段某某以三人的手电光照着其眼睛为由,一路尾随并用言语挑衅、纠缠杜某甲、黄某甲、黄某丙三人到黄某丁家门前,黄某甲牵牛进牛圈关牛,这时段某某拉着门口的黄某丙,并大声质问黄某丙、杜某甲为什么要用电筒射他,后将黄某丙推开,又拉住杜某甲挑衅说:你喊施某甲(系杜金元老表,六街派出所辅警人员)来抓我嘛?这时听到声响的黄某丁出门来质问段某某时,段某某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无故将杜某某脸部划伤,杜某某受伤后跑回家中,段某某又持刀将黄某丁脸部划伤。杜某甲父亲杜某乙见儿子受伤后,便从黄某丁家出来质问段某某,随后两人发生打架,因路滑杜某甲被绊倒在地,段某某便弯腰来打杜某甲,这时杜某甲抓住段某某的衣服将其甩倒后骑在段某某的身上二人互殴,在打架过程中,杜某甲身上多处被段某某持刀划伤,随后在一旁的黄某乙动手对段某某进行殴打,黄某乙用脚踢打过段某某臀部、背部并将段某某踢倒在地,这时赶来的黄某甲动手对段某某进行殴打,施某乙、黄某戊等人在黄某丁家后墙拐角处也参与了对段某某的殴打,期间邻居施某丙到现场后对双方进行了劝阻,在段某某离开现场来到大路上有遮阴网处时说道:“不得上来”。随后段某某再次被在场的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殴打,后段某某被黄某丁、黄某己等人控制在现场。民警赶到时当场从段某某身上查获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后民警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调查。2018年10月31日,段某某的伤情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昆锦司[2018]临鉴字第C714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段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民警已将鉴定意见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认定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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