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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某甲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头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5381********402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本市无固定住址,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蔡某某等14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7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26日、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蔡某某、王某甲(在逃)为了获取钱财,在广东省罗定市的网络平台“罗定E天空”上发布招聘信息,内容是:招聘微信客服,有意者添加微信号sohee08O3。蔡某某、王某甲(主面试)在罗定市**城**栋**室办公,后期搬迁至罗定市区**号**养生馆办公,面试应聘人员,并将应聘人员分为加粉组和聊天组。加粉组成员有:黄某甲、黄某乙、叶某某(均不起诉);聊天组成员有:陈某甲、苏某某、王某乙、黄某丙、陈某乙、黎某某、黄某丁、薛某某、杜某某(均不起诉)。加粉组负责将老板蔡某某、老板娘王某甲事先备份至笔记本电脑上的电话号码,通过QQ助手同步至手机,再利用微信上的手机通讯录功能添加好友,添加成功后,又向好友分享负责聊天的微信名片。聊天组的工作是通过利用聊天的微信账号xixi38185、gmowlO24、xixi38041、teri6732、xixi38043、xixi38339等多个微信号,按照老板蔡某某、王某甲安排和提供的固定的虚假角色秀英或者王欣欣向被害人介绍自己,之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漂亮女孩生活动态来博得被害人的好感及信任,进而编造“父亲得肺癌去世、母亲工作辛苦,奶奶和自己生活、弟弟上学要交学费,自己生病住院和银行有房贷要还需要用钱”等虚假事实,博得被害人的同情。随后蔡某某、王某甲将同被害人聊天的微信号码回收,继续聊天并恳求被害人给该微信账号转账。蔡某某、王某甲诈骗团伙通过微信聊天诈骗的钱财,全部提现至蔡某某、王某甲绑定的银行卡帐号上,最后由蔡某某通过ATM机把钱全部取现,蔡某某、王某甲将其员工叶某某、王某乙银行卡账号绑定实施诈骗的微信上。蔡某某、王某甲将诈骗的金额部分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剩余个人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主观上明知他人诈骗并参与共谋,无法认定构成诈骗罪共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本案涉案款物已随蔡某某诈骗案移送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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