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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某甲)(公开版)_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六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别名黄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乡**号,暂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开发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1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安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黄某甲自2019年2月份以来,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开发区**栋**室,利用事先准备的微信、手机、工商营业执照等作案工具,首先在百度上做广告,谎称销售进口机械配件等内容,如果有被害人需要购买进口机械设备等产品时就会主动添加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等人使用的作案微信、QQ,然后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等人就会让对方提供需要购买什么机械设备,然后根据对方需要签订相关合同,签订合同后就会让对方支付货款等钱款至其事先准备的对公账户,后并未发货,从中进行诈骗,截止被查获时止,骗取被害人戴某某12000元、潘某某15010元、李某某408元,共计人民币27418元。

另查,犯罪嫌疑人黄某甲使用本人的头像,伪造姓名为赖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一张。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安溪县公安局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该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再追诉;认定黄某甲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已随案移送安溪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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