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
辩护人韦况,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3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一、2019年4月9日15时43分,韦某甲打电话给其老婆黄某甲,喊她在家里面准备好5块没有开封过的毒品给他,15时49分韦某甲开车到家附近拿到5块海洛因后于16时14分左右送到**县**镇**村给韦某乙帮其贩卖。
二、2019年2月17日下午黄某乙联系廖某某购买1块海洛因,当日16时30分许,廖某某、韦某甲送一块海洛因到宾阳县城给其,18时许,韦某甲准备到家前叫其老婆黄某甲准备好货,韦某甲到家拿得毒品后开车于18时57分左右到达**县**小区廖某某的住处给廖某某,廖某某得到毒品后转交给黄某乙。
三、2019年4月12日,在百色接应普某某等人运送毒品的韦某甲预感出事,便打电话给其妻子黄某甲让把藏在家中的20块毒品海洛因处理掉,当黄某甲准备赶回家中处理毒品时被守候在家门口的民警抓获,后在韦某甲家的三楼房间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0块,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称量净重共计6981.19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认定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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