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Z6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8********,汉族,高中文化,安溪***文员,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释放,同日由该局执行。
值班律师刘某某,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10月1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1月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认定,2019年8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苏某甲、谢某甲、苏某甲(均已起诉)等人为非法获利,采取“杀猪盘”式网络诈骗,在长治***、太原***,三人结伙并招募“话务员”等工作人员,提供食宿,提供供网络诈骗使用的手机、手机卡、流量卡、聊天剧本、威尼斯人娱乐城网站登录和注册步骤、转账和与网站后台人员联系操作更改网站数据等,向招募的“话务员”等工作人员支付高额固定工资并给予收入提成,苏某甲领导、管理诈骗团伙,谢某甲协助苏某甲管理诈骗团伙并转移诈骗所得赃款,苏某甲领导“话务员”具体实施“聊天”诈骗,自己并参与“聊天”。“话务员”苏某乙、王某甲、苏某丙、黄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均已起诉)、黄某某等人明知苏某甲、谢某甲、苏某甲等人实施网络诈骗情况下,仍然积极在“伊对”等相亲网站寻找对象互加微信后和聊天对象进行聊天,在获取聊天对象的好感和信任后,向聊天对象提供可更改后台数据的威尼斯人娱乐城赌博网站,先以各种理由让聊天对象按照提供的时间段替其操作投注赌博赢利,后再欺骗“客户”注册后让其向指定银行账号内充值转账,以此多次实施网络诈骗,共诈骗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王某某289500元。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没有继续退查的可能性,本院仍然认为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认定的黄某某在本案中诈骗被害人钱财的数额、发送微信、语音聊天的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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