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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爱民)(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90********,汉族,初中肄业,系**洗浴**,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8年6月2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22日将本案移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20日指定管辖,6月2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8月6日、10月21日依法退回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分局分别于2018年9月6日、11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7月23日、10月7日、12月2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大西公(刑)诉字[2018]第093号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侯某某、黄某乙伙同黄某甲、王某某、某某乙等人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玉浓街178号沐源洗浴店内,容留数名失足妇女进行卖淫行为,赚取非法所得。犯罪嫌疑人黄某乙为**洗浴的老板,**的总**,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王某某为**洗浴的**,**记钟**。2017年3月份,**洗浴总**侯某某为改善洗浴店经营效益,在同**洗浴老板黄某乙沟通后,**店**黄某甲、王某某、**某某乙等人,容留数名失足妇女在店内进行按摩,并放任失足妇女在店内进行卖淫活动。2017年6月9日下午17时许,黄河路派出所民警配合西岗分局治安大队与大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玉浓街178号沐源洗浴店内查处卖淫嫖娼时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违法嫌疑人两对,及六名卖淫女。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指控黄某甲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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