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一,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0********,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村村民代表,住雷州市**街道办**村**号**房,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一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0年以来,**村原村长曾某甲、黄某二和现任**村村长黄某三,为了索取钱财归本人或本村,利用村长的身份,纠集村干部黄某四、吴某某、黄某五、村代表黄某一、黄某六、曾某乙、黄某七、黄某八,煽动村民对在其村周围的建房干扰。他们分工明确,村长曾某甲、黄某二、黄某三为组织、指挥者,村民黄某九专门负责巡查发现施工工地,吴某某、黄某五负责收钱及记账,黄某四、黄某一、黄某六、曾某乙、黄某七、黄某八等人与不明真相村民一起干扰施工工地。他们为索取钱财,不经政府部门审批自立标准,以外村人在**村里建房时占用了**村的土地为借口,多次组织、煽动村干部、村代表及不明真相的村民,强行阻挠宅基地施工,打砸毁坏宅基地物品,口头恐吓宅基地主人,被害人为顺利建房被逼无奈,只好同意向曾某甲、黄某二等人缴交所谓“土地补偿费”。他们疯狂作案2宗,非法索取钱财42万元,严重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曾某甲、黄某二、黄某三为首,树干部黄某四、吴某某、黄某五、村代表黄某一、黄某六、曾某乙、黄某七、黄某八、黄某九(在逃)等人为主要成员的农村宗族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如下:
1、于2010年,被害人陈某某以29万元价格购买了雷州市**区**单元**号宅基地,时至2015年4月初开始平地,平整好宅基地定位打插好木棒牵宅基(墙体)线和挖地基时,**村干部曾某甲、黄某二、黄某十、吴某某、黄某五等人以被害人陈某某正在建筑的宅基地是**村土地为由,便带领村民代表黄某一、曾某乙、黄某六和黄某七、黄某八(均在逃)以及黄某三,还组织几十名村民来现场进行阻挠。当时曾某甲、黄某二、黄某十、吴某某、黄某五在现场把宅基地的木桩拨掉,曾某甲还说:“这宅基地占到我村土地,不得建宅。”被害人陈某某被逼迫停工。一个星期后,现任黄某三(又名黄十一)再次组织村民到宅基地阻挠,然后曾某甲、黄某二、吴某某、黄某四、黄十二、黄某三等人指挥村民代表以及村民将工地的砖块,沙子掷到宅基地的桩孔里,被害人陈某某再次被逼迫停工。后来陈某某通过各种关系人找了曾某甲、黄某二、黄某十等人多次求情。拖延了两个月时间后,曾某甲、黄某二、黄某四等人以陈某某的宅基地占用**村的土地15平方米为理由要求被害人陈某某按每平方米10000元交15万元所谓的“土地补偿费”才允许施工,最终经过双方讨价还价,曾某甲、黄某二、黄某四、吴某某、黄某五等人才同意陈某某交1 2万元。于2015年6月23日,**村干部出纳吴某某收取陈某某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2万元后,陈某某才建好房屋。
2、于2017年4月份,被害人梁某某以1OO万元价格与王某某购买了位于**村**坡与原海康县**厂交界处一坐宅基地(占地面积180平方米),时至当年5月份,其与几个合伙人在这座宅基地准备建小产权房出售,当在那里平整好该宅基地,并花了4000元左右购买铁锡片把宅基地靠近路边两面围起来,准备挖地基打桩时,某一天上午,**村干部黄某二、曾某甲、黄某四、黄某五、吴某某等人以梁某某正建筑的宅基地系**村的土地为由,便组织村民代表黄某一、曾某乙、黄某六和黄某七、黄某八以及黄某三带领约30个村民到工地进行阻挠,村民把围起来的铁锡片推倒打坏,当时黄某四在现场向被害人梁某某说:“不管有什么证件,反正土地是我们**村的,不与我们村商量好绝不能动工,否则村民打坏你的东西。”被害人梁某某受到曾某甲、黄某二、黄某四等人恐吓后,其宅基地被逼迫停工。后来,陈某某通过与时任村长黄某二求情,而曾某甲、黄某二等人要求陈某某交60万元才可以施工。最后陈某某经过持续几个月求情,才同意陈某某交30万元。于2018年11月6日按曾某甲等人要求将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村民小组集体帐户,另外10万元作为辛苦费给上坡南村干部黄某二、曾某甲、黄某四、黄某五、吴某某及村民代表黄某六、黄某八、黄某七、黄某一、曾某乙进行平分,每人得一万元。
3、2010年5、6月份,雷州市广播电视大学正在修建宿舍大楼时,时任**村村长曾某甲、副村长黄某一、干部吴某某、黄十三、黄十四、曾某乙、钟某某等人以雷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宿舍大楼的土地占用了**村的土地为由,曾某甲副村长黄某一、干部吴某某、黄十三、黄十四、曾某乙、钟某某等人组织村民到宿舍施工现场强行阻挠施工,村民黄十五持锄头打砸坏地基围墙,村民黄十六、黄十三打砸毁坏工地的水土、水泥,后雷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宿舍大楼施工队被迫停止施工,经双方协商,最后雷州市广播电视大学以赔偿占用土地名义支付7万元给**村才顺利施工。
4、于2010年9月30日,曾某甲组织树干部、村民等几十人进行对外村人在**村中建筑的房屋进行拆除整治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间简易房屋,便以被害人李某某建筑位于雷州市**中学旁边**住宅区**小区**号简易房屋占用了**村的土地为由,其与黄某五、吴某某、黄某一四一起持锄头将被害人李某某建筑的简易房屋打砸毁坏,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以2010年9月30日为价格认定基准日对以上被损财物鉴定,损失价值为88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一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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