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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科成)(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8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建筑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青岭街**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按照与朋友的约定,到其所说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路口最后一块空地运一个集装箱。之后,黄某甲来到勒流街道**龙某某路边的一人行天桥边的空地处,在未经朋友确认现场的情况下,联系一台自卸车将被害人谢某某放置在此处的二个人住集装箱(内装一台空调,经鉴定,空调不能核价,集装箱共价值人民币17444元)和一个流动厕所(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4元)拖走,运至顺德区杏坛镇**村委会球场边自己的在建工地使用。

2019年9月29日15时许,民警在顺德区杏坛镇**大街**巷附近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抓获。

破案后,已起回赃物并发还被害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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