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住乐平市**村**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以犯罪嫌疑人喻*红为首的犯罪团伙,在知道通过出卖柬埔寨女子给人当老婆可以赚取高额利润后,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根据各自所拥有的资源,进行了不同分工。
首先,主犯喻*红与“静音”(女、柬埔寨籍、外号胖子、现刑拘在逃)、“娜叻”(女、柬埔寨籍、现刑拘在逃)、“露露”(女、柬埔寨籍、在其他团伙报捕)商量好,由“静音”、“娜叻”、“露露”各自利用柬埔寨王国的熟人资源,通过柬埔寨的关系联系柬埔寨籍女子到中国来嫁人,喻*红和“静音”提供给来中国嫁人的柬埔寨女子安家、办理护照、办理签证及购买机票等一切资金,通过虚构入境事由、装扮柬埔寨籍女子等手段,组织柬埔寨籍女子以持L类旅游护照入境实际到中国嫁人。
第二,为了使入境后的柬埔寨籍女子顺利抵达指定地点,喻*红、司机黄某某及柬埔寨翻译“伊娜”、“静音”、“露露”、“娜叻”中的一人前往机场对接入境的柬埔寨女子,利用翻译懂柬埔寨语的优势与入境柬埔寨女子对话,在通过黄某某有车、会开车便利,将柬埔寨女子直接载至乐平市指定地点。
第三,为了确保能够对入境的柬埔寨女子进行管理、控制,喻*红与“静音”在乐平市顺天小区租赁固定处所,提供给入境的柬埔寨女子集中居住,并由翻译“伊娜”、“静音”、“露露”、“娜叻”或洪*琴中的一人对入境的柬埔寨女子吃住进行管理等。
第四,喻*红通过自己的社会资源,吸引大量单身男子来购买柬埔寨女子回家当老婆,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喻*红将柬埔寨女子已相对固定的价格(一般为14.5万)出让给中间人,中间人再以高价将柬埔寨女子出卖出去,从中赚取差价。另一种,是想购买柬埔寨女子当老婆的单身男子直接找到喻*红,在谈妥价格后,由喻*红直接将柬埔寨女子卖给男方。在买卖过程中,会进行一个简单的相亲仪式,相亲时由“伊娜”、“静音”、“露露”、“娜叻”中的一人进行翻译,双方点头后即达成交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鄱阳县公安局认定黄某某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拐卖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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