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24日经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9日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2月9日、4月20日将本案退回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补充侦查,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3月8日、5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月26日、4月7日,本院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4年3月及5月,开通两张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后使用上述两张信用卡透支消费,至2015年6月黄某某名下两张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合计人民币95824元。期间,经中国民生银行多次催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虽有还款,但远低于还款额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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