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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黎春荣)(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检公一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日、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认定的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扣押的不明液体2桶、疑似结晶乙酸钠液体3瓶、疑似去离子水液体3瓶、疑似碘化钾液体1瓶、疑似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液体2瓶、疑似氯化钠液体1瓶、疑似麻黄草物1大麻包袋、白色晶体疑似毒品冰毒物7包、电子秤2把、现金人民币31700元、手机1台及冻结财产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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