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二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龙岩市长汀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17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黎某某明知在油条制作中过量添加“明矾”,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严重性食源性疾患的情况下,自2016年3月份以来,为了谋取利益,仍存在侥幸心理,在龙岩市新罗区某城某路“*******店”制作油条时在面料里添加过量“明矾”,油条加工完成后进行销售,直至2019年11月20日被查获。后经抽样检验,2020年11月20日当天制作的油条样品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为959mg/kg。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超限量添加“明矾”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以及本案抽样取证程序不符合规定未能予以补正,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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