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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黎某甲)(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5日15时左右,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楼**室内,被害人刘某某与证人聂某某和洗浴老板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后朱某某的司机犯罪嫌疑人黎某某赶到办公室,用拳殴打刘某某面部,将刘某某打倒在地,朱某某及黎某某用脚踢刘某某肋部,致其受伤。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某某鼻部、胸部损伤符合钝性击打所致;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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