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02198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于2020年6月29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0月13日重报。
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黎某和同案人陈*(另案处理)在湖南省醴陵市,盗得被害人李**新大洲二轮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摩托车价值47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