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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黎海连)(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Z900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6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江西省永修县**镇**村**组**号。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药罪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2日、10月2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2日、11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

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黎某某帮助冯望销售肉毒素,获利18000元。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因法律发生变化,其行为应认定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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