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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齐克武)(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曾用名齐某明,男性,1969年4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69********,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路**家园*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强某某与齐某某于2010年起开始在西峰合作开发工程项目,到2016年,两人在开发东**项目时,强某某欠齐某斌180万元,2016年初,齐某斌查出胃癌晚期,一直在西安住院看病,2016年3月9日,齐某斌的二儿子齐某雄、弟弟齐某苍、齐某武,哥哥齐某军,侄子齐某鹏等5人以无钱看病为由准备向强某某索要债务。因齐某斌、齐某雄之前向孙某某经营的**典当行借过钱,因此,孙某某为要回自己的债务,也共同参与向强某某要账。当日11时,齐某军打电话将强某某叫到西峰区**路**家园**排的齐某斌家中,齐某雄等上述6人对强某某进行辱骂、推搡,限制其自由,称不还钱就不能离开,并对强某某开来的汽车围堵,强某某无钱可还,还被迫给齐某雄写下一张*万元的欠条,金额包括本金*万元及工程投资收益及利息。期间,强某某一直被要求还钱,直至晚上9时许,强某某向其朋友张某朝借到5万元,齐某雄、孙某某等人驾车与强某某在西峰区**路**门口将5万元拿到手后,继续通过限制强某某的人身自由要钱,强某某无奈之下又将他们带至 西峰区**镇**村**组*号张某办公处找钱,因张某当晚不在,齐某雄等人将强某某看管在张某办公室至次日。后孙某某、齐某雄领人将强某强行带至**宾馆**房间,控制在房间内并派人轮流负责看管,限制人身自由,继续让其找钱。在宾馆期间,强某某除借钱能打电话外,其余电话均不能接打。在持续的威逼下,强某某在宾馆通过电话借到10万元交给齐某雄。期间,孙某某带强某某到其经营的**典当行,迫使强某某在齐某雄借他钱的借条上签字作为担保人。直到3月14日,强某某由于胃病急性发作,剧烈疼痛,孙某某领人又将强某某带至西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孙某某仍然安排人每天对强某某严加看管,以继续要账,3月24日,强某某乘看管人员不备逃出医院后才与家人取得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认定齐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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