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住辽宁省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因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甲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北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3年10月5日,于伟向被不起诉人齐某乙两万元,被害人梁某某为担保人,于伟和被害人梁某某给被不起诉人齐某甲打一张两万元借条。2015年12月17日,因于伟无力还款,被不起诉人齐某丙将于伟、被害人梁某某起诉至北票市人民法院,要求于伟、被害人梁某某偿还欠款九万元及利息。2016年1月4日,北票市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将被害人梁桂凤名下三张银行卡及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共计121137元予以冻结。被害人梁某某发现被不起诉人齐某甲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供的借条上金额从两万元变为十二万元。2016年1月13日,于伟与被害人梁某某、被不起诉人齐某甲在北票市人民法院调解此事。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梁某某提出借条金额不对,但被不起诉人齐某甲让被害人梁某某在偿还九万元的调解书上签字,钱由于伟慢慢还,与被害人梁某某无关。又称若被害人梁某某不在调解书上签字就起诉其十二万元,被害人梁某某惧怕被不起诉人齐某甲起诉其偿还十二万元,便在调解书上签字。2016年3月1日,北票市人民法院向被害人梁某某下发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害人梁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齐某甲支付九万元欠款及利息。被害人梁某某不服,申请法院再审。2017年7月22日,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审调解认定事实不清,调解结果失当,予以撤销。被不起诉人齐某甲不服,上诉至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20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被不起诉人齐某甲的行为严重侵害被害人梁某某合法权益,妨害正常司法秩序。
2.2014年7月17日至18日,被害人王某甲通过李某某介绍在被不起诉人齐某甲处借高利贷,双方约定被害人王某甲使用其工资卡担保向被不起诉人齐某乙四万元,每月利息八分(每月还利息32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不起诉人齐某甲称因贷款规矩让被害人王某甲打一张八万元借条和一张八万元收条,并要求被害人王某甲将借款日期写为2013年7月17日,以便于被不起诉人齐某甲立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王某甲为借款便同意被不起诉人齐某甲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在被害人王某甲打完双倍借条和收条后,被不起诉人齐某丙带领被害人王某甲到北票市人民法院,将被害人王某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王某乙借款本金八万元及利息。随后被不起诉人齐某甲带领被害人王某甲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邮储银行取款35080元交给被害人王某甲。2014年7月18日,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决定,要求被害人王某乙被不起诉人齐某甲欠款八万元,于2014年8月18日前付清,并与被害人王某甲在北票市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齐某甲将被害人王某甲名下工商银行卡内的八万元予以解冻。后被害人王某甲在偿还两个月利息后无力偿还,2014年10月22日,北票市人民法院将冻结的被害人王某甲银行卡执行,多次要求被害人王某乙被不起诉人齐某甲八万元欠款,被害人王某甲便到沈阳上访告状,后被不起诉人齐某甲同意被害人王某甲归还四万本金并将剩余利息按照月利息四分偿还。后被害人王某甲将本金四万和十个月利息一次性给付被不起诉人齐某甲。被不起诉人齐某甲的行为严重侵害被害人王某甲的合法权益,妨害正常司法秩序。
3.2014年末,程海丰欲向被不起诉人齐某乙三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四分,借款期限两个月。被不起诉人齐某甲提出用程海丰父亲被害人程某乙的工资存折作抵押。因为程海丰害怕被害人程某乙不愿意用其工资存折给程海丰作担保,程海丰便与被不起诉人齐某甲串通,让程海丰对其父亲谎称向被不起诉人齐某乙两万元,被害人程某乙只作为担保人签字即可。被害人程某乙信以为真同意为程海丰作担保向被不起诉人齐某乙,在未看清借条内容的情况下便在借条上签字,借条上的借款金额为六万元,系双倍借条。后被不起诉人齐某甲将借条上的借款日期写为2013年12月19日,以便于立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齐某甲带领程海丰、被害人程某乙到北票市人民法院,将被害人程某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程某乙偿还借款本金六万元及利息。被不起诉人齐某甲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供一张六万元借条,同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齐某甲将被害人程某乙邮政储蓄银行工资卡申请财产保全,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被害人程某乙名下一张银行卡内的共计六万元予以冻结。同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齐某甲与被害人程某乙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2016年12月12日,被害人程某乙为解冻银行卡,被迫向被不起诉人齐某甲还款六万元整。被不起诉人齐某甲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程某乙的合法利益,妨害正常司法秩序。
4.2013年8月22日,孔雪向被不起诉人齐某乙五万元,被害人付某某为担保人,并在一张五万元借条上签字。被不起诉人齐某甲谎称孔雪以其奶奶房屋作为抵押,如果孔雪无力偿还债务,便会执行该房屋抵债,不会让被害人付某某还款。2015年1月21日,因孔雪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被不起诉人齐某丙将孔雪、被害人付某某起诉到北票市人民法院,要求孔雪、被害人付某某偿还十五万元欠款及利息,并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供一张十五万元借条。同年1月26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害人付某某名下三张银行卡内共计十五万元财产保全申请。同年1月28日,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被害人付某某名下三张银行卡内共计十五万元予以冻结。后被不起诉人齐某甲多次联系被害人付某某让其参与调解,并向被害人付某某保证只要其在调解书上签字,就将其银行卡解冻。被害人付某某迫于生活压力,无奈之下便参加调解并在调解书上签字。同年2月5日,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要求孔雪、被害人付某某偿还借款十五万元。后被害人付某某共给付被不起诉人齐某甲九万元。被不起诉人齐某甲以此手段诈骗被害人付某某四万元。
5.2013年,被害人刘某某用其前妻赵志兰名下房屋作抵押向被不起诉人齐某乙十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四分,后因被害人刘某某无力偿还利息,被不起诉人齐某甲谎称让被害人刘某某找担保人再借给被害人刘某某三万元,用于偿还被不起诉人齐某甲利息和违约金。2014年3月9日,被害人刘某某找到许某某作为担保人欲向被不起诉人齐某乙三万元,因被不起诉人齐某甲要求被害人刘某某打双倍欠条,所以被害人刘某某对许某某谎称借款六万元让其担保。当日,被害人刘某某、许某某、被不起诉人齐某甲三人在被不起诉人齐国军车内,被害人刘某某和许某某在被不起诉人齐某甲提供的一张六万元借条上签字,但被不起诉人齐某甲并未将此笔借款交给被害人刘某某。同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齐某甲将被害人刘某某、许某某起诉至北票市人民法院,要求给付欠款六万元,因被害人刘某某无力偿还,经双方在北票市人民法院调解,由担保人许某某将六万元借款还给被不起诉人齐某甲。被不起诉人齐某甲以此手段诈骗许某某三万元。
6.2014年,被害人李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齐某乙三万元,被不起诉人齐某甲让其打六万元欠条,双方约定月利息四分,双方签完借条后,被不起诉人齐某甲又让被害人李某某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名,被不起诉人齐某甲谎称将来还款时需要该条,被害人李某某信以为真便在空白条上签名,后被不起诉人齐某甲将该空白条填上一万元的借据,然后向北票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被迫偿还一万元虚假债务。被不起诉人齐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李某某四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票市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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