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7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拘前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萍律师,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三人为父子关系,谭某甲名下有一间阳东区**粮油加工厂,谭某乙名下有一间阳江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谭某甲父子三人长期在阳江市经营稻谷买卖生意,并供应稻谷给阳江市、江城区、阳东区等地粮库,在自身公司没有资质的情况下,挂靠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招投标供应稻谷给粮库,在中得供应稻谷给粮库的标后,从湖南攸县、广东、江西等地收购稻谷供应给粮库,在明知湖南攸县种植的稻谷是重金属镉超标的情况下仍然收购回来直接供应给粮库,或者用混合的方法将镉超标的稻谷与其他稻谷混合,通过与粮库工作人员搞好关系供应这些重金属镉超标的稻谷供应到粮库里面,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6年9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与谢某某、黎某某等人合伙以江西省**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和**市粮油储备调剂有限公司名义从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各中标5000吨稻谷供应给广东省阳江**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同年**粮库需要轮换的稻谷也被谭某甲、谭某乙等人经营的阳东区**粮油加工厂通过粮食交易平台中标,并将粮库轮换出的旧谷运回**公司。谭某甲三父子从湖南攸县的犯罪嫌疑人杨某乙处以低价购进湖南省攸县产的重金属镉超标的稻谷约200吨,并直接送到粮库指定的库点。2016年9月至11月谭某甲三父子等人以江西省**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和**市粮油储备调剂有限公司名义各供应约5000吨稻谷到**粮库,共10000吨稻谷。
二、2017年9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与罗某甲、敖某某、黎某某、李某某等人合伙以江西省**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名义从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中标供应10000吨稻谷给广东省阳江**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犯罪嫌疑人谭某乙作为负责收购稻谷的联系人向湖南攸县的犯罪嫌疑人龙某某购进湖南省攸县的稻谷约543吨,并向湖南攸县犯罪嫌疑人杨某乙购进湖南省攸县的稻谷约1248吨,直接送到粮库指定的库点。
三、2018年9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与敖某某等人合伙以雷州市松竹镇**木业有限公司和雷州市**农产品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中标供应10000吨稻谷给**粮库。犯罪嫌疑人谭某乙作为负责收购稻谷的联系人向湖南攸县的犯罪嫌疑人杨某乙购进湖南省攸县稻谷约1196吨,并向湖南攸县的犯罪嫌疑人付某某购进攸县稻谷约595吨,送到阳江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搅拌站),在明知中标的交易合同中写明只能提供广东、广西两地的稻谷入库,仍然购买湖南攸县的稻谷,按3:7的比例将湖南谷与其他稻谷进行混合,然后安排司机以雷州市松竹镇**木业有限公司和雷州市**农产品有限公司供应给广东省阳江**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
2018年11月6日,由阳江市府办牵头,阳江市食药监局和阳江市工商局、广东省检疫所等部门对阳江市直属粮库、江城区粮库、阳东区粮库、阳江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抽检,结果显示**粮库**库点1仓4的稻谷和停放在阳江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准备卸载稻谷入厂的四车稻谷(分别是林某某驾驶的粤QS****、杜某某驾驶的豫HG****、宁某某驾驶的豫HE****、罗某乙驾驶的渝B7****,均已卸载到**厂内按3:7的比例与其他的稻谷进行混合供应到国家粮库)均重金属镉超标。2018年11月21日,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全市现存的粮库稻谷进行抽样检验,并委托广东湛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对抽样的稻谷进行检验。2018年12月10日,广东湛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作出的检验结果显示广东省阳江**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库点1仓的稻谷重金属镉超标、广东省阳江**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库点1仓2的稻谷重金属镉超标。2018年11月29日和11月30日,我局联合阳江市阳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阳东粮库现存的所有稻谷进行抽样检验,并于12月3日对阳江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存的稻谷进行抽样检验,由阳江市阳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抽取的稻谷样品进行检验。2018年12月14日,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作出的检验结果显示:广东省阳江**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的3仓1、3仓2、3仓3、3仓4的稻谷重金属镉超标;广东省阳江**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库点3仓的稻谷重金属镉超标;阳江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斗的稻谷重金属镉超标。谭某甲等人向龙某某购买的543吨稻谷、向杨某乙购买的1248吨稻谷分别有存放在**粮库3仓1(537030千克)、3仓2(550490千克)、3仓3(543400千克)、3仓4(553280千克)、1仓4(499430千克)、**库点1仓(331690千克)、3仓(412990千克)、**库点1仓2(403980千克)等库点。2018年8月至12月,谭某甲三父子按比例用湖南镉超标稻谷混合其他稻谷的方法一共供应了约8300吨稻谷到广东省阳江**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库点。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认定的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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