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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龙某某)(公开版)_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村**组,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镇**路**栋“狂剪”美发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6日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需补充相关证据,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华容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华容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3月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因“华容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放有臭味气体,华容县**镇**头片区群众认为该气体对他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继而出现学生罢课、群众游行等情况。事发后华容县政府立即成立工作组调查此事,于2019年5月24日华容县人民政府对该厂宣布永久性停产,并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理该厂污水。6月5日5时许污水处理公司从河南焦作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0吨污水除麟剂到达该厂,因事先未与村民沟通而引起群众围堵,导致部分村民对该厂进行打砸,造成一定损失。6月6日11时许,政府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对围堵村民进行疏导时,因该厂一员工言语不当引发村民极度不满,导致矛盾升级,村民对该厂进行打砸、殴打五名员工并阻扰公安民警解救受伤员工。

黄某某(另案处理)认为其父母在公安民警解救受伤员工时被人殴打受伤,于6月7日6时许在事发现场拍摄视频,并传播至网络平台,随后带领龙某乙、易某某、刘某某、易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以及龙某甲等多人将公安机关停放在现场的湘*****警警车和湘******大巴车进行了打砸,并将警车掀翻推至东洪公路中间,将东洪公路阻塞,时间长达20小时。

经物价认定:湘*****警金旅牌XML6700J23型大型普通客车损失价格为16490元;湘******厦门金旅大客车损失价格为4871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没有形成锁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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