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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龙雪)(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322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乡**村**坊**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日被上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上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上栗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上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9年9月5日晚上,龙某某发微信问黄某某在哪里,有没有东西玩,黄某某正好身上有在黎某某(暂未抓获归案)处购买的毒品,便回复龙某某说有东西没地方玩。龙某某告知黄某某可以到**饭庄他的宿舍玩,里面没人。黄某某答应了并发了微信位置给龙某某,让龙某某接其到**饭庄。龙某某按照微信位置骑摩托车接到黄某某,将黄某某带至上栗镇**村**饭庄。在**饭庄**厅内,黄某某拿出购买的冰毒,用矿泉水瓶制作好吸壶,与龙某某一起在麻将桌上将冰毒吸食掉了。

2.2019年9月8日晚上,龙某某发微信问黄某某有没有东西玩,黄某某回复有,龙某某便问黄某某是接还是自己来。黄某某让龙某某骑摩托车来接自己。随后黄某某用微信联系黎某某,在**村庙附近购买了100元约0.2克冰毒回到家中。龙某某骑摩托车到黄某某家接到黄某某,将黄某某带至上栗镇**村**饭庄。在**厅内,黄某某拿出购买的冰毒,龙某某拿出藏在厨房旁包厢的吸壶一起在麻将桌上将冰毒吸食掉了。

3.2019年9月13日晚上,龙某某发微信问黄某某是否有冰毒吸食,黄某某回复说有并让龙某某接其前往**饭庄。龙某某到黄某某家中接到黄某某,在黄某某的指引下一起到了**村庙附近,黄某某用微信转账100元给龙某某,龙某某转账100元给黎某某,购买了100元约0.2克冰毒。龙某某与黄某某到黎某某手中购买冰毒后,又接到“小*子”(经辨认为何某某,暂未抓获归案),三人一起到了上栗镇**村**饭庄,在**厅内,龙某某拿出藏在厨房旁包厢的吸壶,与黄某某、何某某一起在麻将桌上轮流将购买的冰毒吸食掉了。

4.2019年9月17日晚上,龙某某发微信问黄某某是否有冰毒吸食,黄某某回复说有。龙某某便让黄某某到**饭庄来,黄某某答应后开车接到何某某一起到上栗镇**村**饭庄。在**厅内,黄某某拿出一小包冰毒,龙某某拿出藏在厨房旁包厢的吸壶与黄某某、何某某一起在麻将桌上将冰毒吸食掉了。

5.2019年9月20日20时左右,黄某某想吸食冰毒在黎某某处赊账购买了0.2克冰毒,通过电话联系龙某某想到**饭庄吸食冰毒。龙某某见**饭庄下班了没有人,于是答应了黄某某。黄某某驾车到上栗镇**村**饭庄,在**厅内,黄某某从口袋里拿出了购买的冰毒,龙某某拿出藏在厨房旁包厢的吸壶帮黄某某掌火与黄某某在麻将桌上一起轮流将冰毒吸食掉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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