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龚**,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住**************。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涉嫌强迫交易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年*月*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月**日补查重报。
**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年*月**日齐**接到**市**装饰要购买砂子的电话,随即带领力工李**装车送砂,在****小区*期南门进院时被被不起诉人王**、龚**以及王某甲、龚某甲等人以小区内新修路正在养护为借口故意阻拦,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王*从齐**处得知该事之后到现场与对方理论,期间王**、龚**伙同龚某甲在****小区*期南门处将王*、齐**打伤。
此案案发后,王*、李某甲等人被迫退出****小区装修用砂销售,该小区装修用砂及水泥、红砖由王**与其子王某甲垄断销售,其行为已对该小区内装修用砂及水泥、红砖等建筑材料销售领域形成非法控制。
****年*月,****小区业主张**、李某乙与**县**装修设计室订立口头协议,由**装修公司对其二人在位于**市****小区*期的房屋进行装修施工,开工后,该公司老板陆**从**本地找的力工,力工自己有砂子,陆**联系力工李**后,李**在****小区*期院内向陆**装修房屋送砂时被王某甲发现并拦截,期间,王某甲将李**驾驶的送砂车辆后视镜砸坏,对其进行威胁称再往里进就对其进行殴打,小区里的砂子有人卖了,送砂人给陆**打电话告知该情况,并称:这砂子我送不了。后陆**与王某甲见面商讨从外面购砂一事,王某甲威胁陆**说:“你不能再上(砂子)了,再上我就削了”、“那你就试试”,陆**因此时****小区无其他卖砂点,仅剩王某甲一家,且从外买砂遭阻拦、威胁,为保证工程只能从该处购买砂、水泥等检材。经陆**称其被迫在王某甲处购买砂、水泥、红砖建材,除价格相对较高外,运送过程中还被要求必须使用卖家提供力工送货,并收取高额费用,经陆**初步计算,在其为张**、李某乙装修期间,被迫在王某甲处购买砂子、水泥、红砖,交易金额*****余元,造成经济损失****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市公安局认定龚**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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