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24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区,住武汉市**区**村**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自治区公安厅指定霍城县公安局管辖,于2019年12月1日被霍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2月29日、5月12日、7月1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霍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龚某构成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霍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龚某主观上不具有诈骗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未实际参与入具体的诈骗活动中,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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