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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龚某某)(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70********,汉族,高中文化,彰武县**站**、彰武xxx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园**号**。

现住彰武县彰武镇xxx村203号。2018年9月5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赵xx、王x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22日以赵xx、王x、计xx、龚某某涉嫌诈骗罪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3月15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4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彰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作为彰武xxx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期间,**公司**赵xx为骗取2013年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二人用变造相关文件和制作虚假数据凭证、虚假发票、虚假合同材料等手段编写《彰武县xxx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以达到申请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项目补助资金要求,并于2013年6月7日将该申请报告递交至彰武县财政局、服务业局等部门申请该专项补助资金。2014年1月29日彰武县财政局依据文件要求向彰武xxx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拨付2013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50万元人民币。造成国家损失总价值50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彰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于目前赵xx、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均不供述龚某某的参与造假行为,也没有其他书证证明龚某某参与造假的情况,且无证据证明龚某某有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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