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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龚辉达)(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554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4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街道****组。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11月15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伙同吴某甲(另案处理)在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单元二楼共同经营棋牌室,由吴某甲负责抽头,累计赌资5万元以上,获利达6300余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违法行为人吴某乙、刘某某在上述棋牌室以7000元人民币合庄,吴某甲参与押注,以抗九点的方式进行赌博,事后吴某乙、刘某某赢了20000元钱,当天抽头获利400元人民币;

2、2019年1月3日晚,违法行为人陈某某、郑某甲、夏某某、郑某乙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在上述棋牌室以牛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当天查获赌资25950元,抽头获利600元。

本院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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