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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楼**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建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系朝阳东明**公司实际**,2017年3月份通过招投标获得了红山商贸城和红星工程,2017年3月24日开始施工。2018年潘某某挂靠于朝阳**有限公司承包了这两项工程。潘某某、田某某分别系朝阳东明**公司**的红山商贸城工程和红星工程项目施工人和朝阳**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份至2018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潘某某、田某某未按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及建筑领域特别规定及时向民工拨付人工费,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申报人数约300人,申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约1240万元。建平县某某局于2018年11月13日向潘某某和朝阳**工程有限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于2018年12月5日向朝阳东明**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潘某某、田某某均未按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三人到案后,公安机关对拖欠工资进行核实,实际拖欠工资为1000 余万元,三人又补交了部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608万元,又向农民工制定了还款计划,也得到了工人们的谅解。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建平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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