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
广信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份至2019年9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在广信区煌固镇八都村一山坞内,在没有任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从温州运来的塑料纽扣边角料,经过高温来融化成塑脂油,然后销往浙江金华、安徽等地,非法获利二万余元。以上事实有对邓某某的讯问笔录,对陈某某、戚某某、杨某某、谷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佐证。根据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的规定,邓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小炼油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信区公安局对提炼出来的油及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等没有进行相关的鉴定检测等,本案的事实没有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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