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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住******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

广信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份至2019年9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在广信区煌固镇八都村一山坞内,在没有任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从温州运来的塑料纽扣边角料,经过高温来融化成塑脂油,然后销往浙江金华、安徽等地,非法获利二万余元。以上事实有对邓某某的讯问笔录,对陈某某、戚某某、杨某某、谷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佐证。根据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的规定,邓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小炼油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信区公安局提炼出来的油及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等没有进行相关的鉴定检测等,本案的事实没有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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