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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19〕1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5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监视居住 。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16日至9月7日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为获取利益,在没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购进成品油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前盐村一空地处,雇佣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向社会车辆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27560.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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