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5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刑事拘留,因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6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北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1日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犯罪嫌疑人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自2019年7月始与王某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孙某某利用自己身份帮助王某租房,提供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银行卡供王某贩卖毒品资金结算使用,提供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供王某支付毒资。并陪同王某贩卖毒品,见证了部分贩卖毒品的经过。2020年5月13日与王某一同到祁东向“何老板”购买毒品,后与王某共同运输购买来的两公斤冰毒至邵阳市大祥区**路御江花园门口准备贩卖给邓某某(外号“勇哥”)。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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