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祥检刑检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云南省祥云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州祥云县**镇**村**号。彭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07月26日被祥云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9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祥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徐某某同是祥云县某镇某村居民,彭某某系赵某某前夫,徐某某系赵某某后夫,赵某某与前夫彭某某离婚后,赵某某于2018年3月与某镇某村的徐某某登记结婚,后一直生活在赵某某家里居住,徐某某与赵某某在房子东面建造两大间养猪房,房子系赵某某与前夫彭某某所建盖,养猪房属于徐某某与赵某某结婚后建造。徐某某自述赵某某于2018年8月离家外出打工,徐某某和赵某某的前夫彭某某、女儿彭某乙、婆婆多次因房子居住问题发生争吵,后因房子的问题处理不清彭某某的女儿彭某乙、母亲、父亲就住进某某与前夫彭某某所建盖房子里面。2019年2月10日8时许,徐某某到其与赵某某居住的房子里面喂猪时发现大门被锁,徐某某找来撬棍撬锁、砸门,被彭某某的父亲听见,打电话给彭某某,彭某某从下庄开车来到大门口,徐某某看见便跑至旁边李加全家客厅里把客厅门关起躲着,彭某乙、彭某某和其姐姐就去把李李某某大门用身体撞开后追打徐某某,大门撞开后彭某某用钢筋及砖头将徐永安打伤。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根据[2019]临鉴子第MD63号鉴定书,受害人徐某某右侧5、7肋骨单纯性线性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损伤,未达伤残,此次外伤所致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祥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祥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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