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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6日被五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五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李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吴某某(已判刑)等人于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在五河县头铺镇、城关镇、双忠庙镇等地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谋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不起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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