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26日21时40分许,当事人伍某某驾驶贵G****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中心方向沿**路往**大街方向行驶,行至**路洞口流小区门口时,所驾车辆右前部与由梁某某驾驶的贵G****9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本院审查认为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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