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邓州市**乡**村**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邓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8日,接到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移送书,邓州市许某涉嫌销售无批准文号“小蛮腰”假药一案,即对许某涉嫌销售无批准文号“小蛮腰”假药立案调查。2019年7月9日许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其在未对“小蛮腰”药品相关药品批号、许可证等查证情况下,违规销售“小蛮腰”药品。经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该“ 小蛮腰”认定为假药。许某销售假药“小蛮腰”购买自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店铺。2019年7月10日,在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店内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潘某某到案后对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小蛮腰”假药一事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邓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中关于假药范围的规定,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按假药论处情形“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删除,且本案涉案“小蛮腰”产品中的中药成分无法检验,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假药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院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对许某做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