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8********00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某路某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10月4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该案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三原县公安局同年8月22日退查重报。2020年9月21日我院二次退查,三原县公安局10月21日退查重报。
三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3日,三原县人民法院移送三原县公安局侦查,三原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曾某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查明:三原县人民法院(2011)三民初字第00449号判决是缺席判决,于2011年10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委托执行地江西省南昌市某某人民法院也未将该判决送达曾某某。2019年恢复执行后,也未有证据证实该判决送达曾某某。因此认定曾某某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三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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