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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007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城关镇某某家属楼**号楼**单元**层东户2010年11月19日被三原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24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12月10日补查重报。

三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3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付某(另案处理)、李某因在三原县东一路南段菜市场夜市上和张某1、张某2发生口角,后付某用一把砍刀将张某1、张某2两人砍伤,经鉴定,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补查重报后,卷内证据无法证实付某、李某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付某砍伤被害人张某1、张某2前,李某是否将被害人叫出,李某是否在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本院仍然认三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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