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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王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县人,住上饶县卡布基诺XXX室。20XX年XX月XX日,因犯抢劫罪被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至20XX年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XX年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XX年X月X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X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广信区公安局于2019年9 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广信区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广信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黄XX(另案处理)承建上饶县(现广信区)XX镇X家XX安置小区附属工程,因X家XX安置小区附属工程建设占用了雷XX家的田地。2013年5月6日8时许,雷XX夫妇到该附属工程施工工地阻工,跳下工地上准备埋放排污管的沟里,阻止挖机施工。工地现场管理人员高XX、黄X先后将该情况电话告知老板黄XX。期间,黄XX联系谢XX(另案处理)等人,随后黄XX赶到工地现场,在工地现场黄XX又再次电话催促谢XX赶到。10时许,谢XX、王X等十余名社会青年先后赶到工地现场后,其中两三名社会青年下到水沟强行将雷XX拉上沟时,与雷XX在水沟下发生拉扯,社会青年即对雷XX进行殴打并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雷XX的右小腿砍伤。经鉴定雷XX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信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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